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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工作职责

2014-09-09 09:14:59

 

1、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第一审案件,法律规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案件。
2、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刑事、民商、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。
3、审理不服本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,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进行审理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。 
4、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。 
5、监督、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。 
6、提出司法建议和适用法律请示。 
7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,统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。
8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。 
9、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,组织专业培训;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、教育培训工作;按照权限管理法官、执行员、书记员、司法警察、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;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、编制工作。 
10、负责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纪检、监察工作。 
11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、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,自觉地遵守宪法、法律和社会公德。
12、协调、规划全州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。 
13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。